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81民初48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7楼702号。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后房村(中通驾校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4893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申请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489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申请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三分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应当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信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