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森利达雕刻装璜有限公司

曲阳县森利达雕刻装璜有限公司与苏州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2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森利达雕刻装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森利达雕刻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苏州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7月24日前向原告曲阳县森利达雕刻装璜有限公司返还1657235.17元。二、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597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9年7月24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付款义务,则需另行向原告偿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657235.1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并可就被告未支付的所有款项、诉讼费用、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苏州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曲阳县森利达雕刻装璜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60038.7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9000元,合计1679038.7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19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
2.2019年8月6日、9月25日、11月5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其名下无存款。
3.2019年8月16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其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也无登记信息。
5.2019年10月2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
6.2019年12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7.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案尚有1679038.7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杰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