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683号
原告: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勤新私营经济园钱姚路**-131。
法定代表人:顾锦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峰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无锡市齐富钢板仓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