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许昌市东城区环卫大队、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7433号
原告: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峰明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环卫大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新兴东路与紫云路交叉口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新兴东路与紫云路交叉口
原告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环卫大队、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23日,原告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2元,减半收取6661元,由原告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