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383号
申请人:**开发区驭豪园林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西过境路(**看守所后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L5F3C7A。
经营者:**,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路94号。身份证号码:3703041974********。
被申请人: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峰明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30183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开发区驭豪园林工程服务部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开发区驭豪园林工程服务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发区驭豪园林工程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开发区驭豪园林工程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然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