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工艺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36023340。
法定代表人:夏勇。
被执行人: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独黎公路南侧平湖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71907049。
法定代表人:酒井三惠子。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1502.2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 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