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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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文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强,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花园新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海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毕章,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民初10269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而认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海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海南长波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管线资源清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仅是对局站、机房等公共资源、管道、杆路、电缆、光缆资源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查,并不存在所谓的工程建设,该项目也不存在其它的勘察和设计合同,从协议内容来看,明显不符合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也不满足上述规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要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海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信管道、线路的设计和施工;电信设备安装;电脑设备销售及安装;建筑装修装饰,电信设施的维修、维护”并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恰恰证明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所以为专属管辖,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为建设不动产,但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仅是对管线的清查,并无建设不动产的内容,原审裁定以部分施工地点在海口市美兰区而认定属其管辖没有任何依据。综上,上述协议书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进而认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应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1、双方签订协议书第十章第一条第(一)项约定本案由协议签约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非常明确,且并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2、上述协议书是由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先行签署,然后送交海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这一签约过程符合行业内的签约习惯。而海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口市金盘路6号,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口市花园新村9号,均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的行政区划内,且双方均未变更过住所地。无论是认定双方中的哪方住所地为签约地,也均属于海口市龙华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民事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本案争议协议书所涉项目为对管线资源包括局站、机房等公共网络资源、管道、杆路、电缆、光缆资源及附属设施的清查,该项目不属于上述土木建筑工程或线路、管道等的建设,也不属于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故本案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为一般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原海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因签约双方公司注册地均在海口市龙华区,故推定合同签约地位于该区,本案应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该协议书虽约定了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签订地点的具体位置,应视为约定不明,故本案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协议签订地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海南福海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原海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协议书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受,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海口市海府路28号,属于原审法院行政区划内,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蕾
审判员符敏秀
审判员黄海鹰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尹溢佳
书记员庞丽敏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