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界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泸溪县臭泥塘电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军民路(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邹声雨,董事长。
被执行人:泸溪县臭泥塘电站,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合水镇新桥村七组。
投资人:***,站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泸溪县。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溪县臭泥塘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泸溪县臭泥塘电站、***一直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泸溪县臭泥塘电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扣划了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870.8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泸溪县臭泥塘电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1月21本院将被执行人泸溪县臭泥塘电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1月2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54000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645.61元、执行费81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9870.8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泸溪县臭泥塘电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泸溪县臭泥塘电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正
审判员 聂 菁
审判员 滕振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