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破5号之三
申请人: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解放南路246号文峰大厦南楼20楼。
负责人:陈辉,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2018年12月26日受理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交公司)破产一案,经审理于2019年4月10日裁定宣告重交公司破产,2021年12月14日裁定对重交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了认可。此后,重交公司管理人依据分配方案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重交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报告了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交公司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已将破产财产处置并分配完毕,其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杜 林
审 判 员 孙永军
审 判 员 王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青青
书 记 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