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保1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A搂二楼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695号申请人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4.506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苏03执保7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4.506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1月12日,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查封南通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楼××室、××楼××室房产,作为置换条件,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苏03执保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南通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楼××室、××楼××室房产;二、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76号民事裁定对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4.5068万元的冻结。
2021年7月21日,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南通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楼××室、××楼××室房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南通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楼××室、××楼××室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苏03执保2号民事裁定对南通瑞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江海中路48号锦瑞花苑16号楼101室、18号楼1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