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徐州市云龙区。
诉讼代表人:陈辉,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原身份证居住地徐州市云龙区。现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
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银行存款27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