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7月2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苏0391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91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韩 军
助理审判员  潘子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兴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