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民初473号
原告: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A楼二楼办公区。
诉讼代表人:陈辉,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原身份证居住地徐州市云龙区。现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交公司)因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交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补缴出资25万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重交公司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成伟。2015年9月7日,重交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526万元,增加的25万元全部由被告***出资,并在章程中约定出资款于2030年5月31日前一次足额缴纳。2018年12月2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重交公司的破产申请,2018年12月28日指定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担任重交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原告管理人向被告送达《债务清偿通知书》后,被告拒不理会,为维护原告以及原告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重交公司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张成伟。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为: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等。股东为曹耀兵、龚保清。
2015年9月7日,重交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载明: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性质:临时,会议方式:聚会,会议通知时间:2015年8月22日,通知方式:电话,到会股东情况:全体股东,召集人:曹耀兵,主持人:曹耀兵。会议形成如下决议:1、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526万元,增加的25万元全部由新股东***出资。上述决议涉及到章程条款变动的,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持赞同意见的股东人数:3人占全部股权的比例为:100%。全体股东(签明):同意:曹耀兵、龚保清、***在该决议上签字确认。
2015年9月7日,《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依据2015年9月7日股东会决议,对2015年9月7日前制订的本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作如下修订。1、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526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出资。2、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七条:过那个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由3个股东组成:股东一:曹耀兵……股东二:龚保清。……股东三:***:家庭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大王庙村3对97号;身份证号码:;以货币方式出资25万元,共出资25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4.8%,在2030年5年31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曹耀兵在该修正案上签字,重交公司加盖公章。
2015年9月9日,重交公司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人进行变更,股东由曹耀兵、龚保清,增加为曹耀兵、龚保清、***。上述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及***的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均由重交公司交至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
2018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8)苏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二、指定管理人接管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8)苏03破5号之一《指定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决定书》载明,制定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承担重交公司管理人,陈辉为管理人负责人等内容。
2019年4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8)苏03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重交公司破产。
2019年6月14日,重交公司管理人以EMS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发出《债务清偿通知书》载明,经管理人审查,您作为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尚有认缴注册资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证(¥25000元)未出资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请您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否则管理人将通过诉讼方式向您主张相关权利。债务清偿款应汇入:账户名称: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账号:16×××33。若您对本通知书列明的债务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若您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向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使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收到损失的,不免除您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2019年6月15日,该邮件被签收,显示:他人代收。
另查明,徐州市公安局夹河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载明,***户籍地址为徐州市泉山区。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民事裁定书、债务清偿通知书、EMS快递单、EMS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应否补缴出资25万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根据重交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均确认增加25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因此,***应按期足额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虽然章程修正案中明确,***在203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因重交公司已被本院宣告破产,因此,重交公司的管理人可以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要求***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作为重交公司的出资人应履行出资义务。
综上,原告重交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审 判 长 郭 宏
审 判 员 冯昭玖
审 判 员 徐海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淑娴
书 记 员 张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