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安建架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建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以北蜀新苑G5幢1单元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2QD68(1-1)。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菖蒲镇菖蒲村花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73905783R(3-6)。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安建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69515.1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209440.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72.86元(以1209440.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5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383元、鉴定费31000元、案件执行费1491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