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

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758号
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5642526F。
法定代表人:邓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翠兰大市场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58497646B。
法定代表人:吴贻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菖蒲镇菖蒲村花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73905783R。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华纳创意产业园S3#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J1LA9X。
法定代表人:潘敬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安徽钟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安徽钟鑫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60000元。申请人宿州市杰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安徽钟鑫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6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