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

吴江冰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770号之一
原告:吴江冰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老吴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331376XD(1-1)。
法定代表人:袁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菖蒲镇菖蒲村花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73905783R。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言成,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政务新区5号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3MB1552384G。
负责人:徐昌政,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冰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孙春孺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