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

**和与***、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民初3922号
原告:**和,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菖蒲镇菖蒲村花屋组。
负责人:王龙飞。
被告:郑冬生,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和与被告***、安徽联丰建筑有限公司、郑冬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和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杨宏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沙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