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0611号
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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