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3民初5800号
原告: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JLR63A。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龙门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7037708Y。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72026323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X9XW77。法定代表人:佘红梅,执行董事。
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吉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二0年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