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2上海龙煌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222号
原告上海龙煌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村大桥路1层。
负责人***。
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龙煌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并应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9万元及餐补费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告知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1373元。
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龙煌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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