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辖84号
原告:苏州葵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启园路18号-8。
法定代表人:郁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葵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7477号《关于原告苏州葵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汇报》,以被告苏州海格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院人民陪审员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该院请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