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1088号
原告:扬州万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高新区安桥路1号高新区大楼10楼。
法定代表人:缪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北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万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扬州万特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万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