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3917号之三
原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北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黄埔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89元,由原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