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309号
原告: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武夷嘉园1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祝仰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春图,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金桂花。
原告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恒邦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楠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