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执恢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贲月、***、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延仲字第11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贲月、***、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吉24执3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分红型保险,保单号为(886309484823)的现金价值及被保险人贲月累积生息账户注销金额,共计93430.2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扣划款项,扣除执行费2,501.45元,已将剩余款项90,928.79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延仲字第114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恢复执行的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