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400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桂花,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延州劳人仲字[2021]第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00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27994元(实际冻结512.12元)。2022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004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510元至本院账户。2022年2月22日,本院扣除50元执行费,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60元执行费。2022年2月18日,因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2401执400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张 楠
执行员 金永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