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

延边彩阳纸业有限公司、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402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彩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
法定代表人:李明淑。
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金桂花。
申请执行人延边彩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2401民初7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彩阳纸业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向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02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020号失信决定,将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延边彩阳纸业有限公司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延边彩阳纸业有限公司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金 勇
执行员 闫德毓
执行员 丁钢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