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贲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29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延西街559号。
法定代表人:鲁强,行长。
被执行人:贲月,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金桂花,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奔昌友,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金桂花,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贲月、***、金桂花、奔昌友、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1)吉240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在执行过程中,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二、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2021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96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和财付通。
三、2021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964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本月名下的四台车辆、延边贵友实业名下的一台车辆车籍手续,并扣押上述车辆,期限为二年,因找不到车辆,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四、2021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964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屋,分别为一是查封被执行人奔月(共同共有:***)名下位于延吉市天池路3425号海关小区3号楼1012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547665号,产籍号为14-14-224,建筑面积为29.51平方米)产籍手续,期限为三年;二是查封被执行人奔月名下位于延吉市迎宾路9号2单元602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2016)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产籍号为8-18-125,建筑面积为149.69平方米]产籍手续,期限为三年;三是查封被执行人奔月(共同共有:***)名下位于延吉市天池路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528835号,产籍号为14-14-224,建筑面积为148.74平方米)产籍手续,期限为三年;四是查封被执行人金桂花(共同共有:奔昌友)名下位于延吉市人民路2号7001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8950号,产籍号为9-1-47,建筑面积为894.34平方米)产籍手续,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除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需要进一步调查(权属、租赁、装修、案外人居住等)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安 敏
执行员 崔永埙
执行员 李成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