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7105执95号
申请执行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弘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该公司收费主管。
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金桂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热电有限公司与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吉7105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供热费320203.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吉7105执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忠日
审判员 金德龙
审判员 许家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