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8359号
原告:沈阳晨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沈阳晨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贵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晨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4元,减半收取4202元,由原告沈阳晨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奇
书记员沈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