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礼县至武都工程第六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2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2,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陇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礼县至武都工程第六标段项目部,住所地礼县王坝乡。
负责人:李陈兴,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礼县至武都工程第六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德公司以其正与交通局、项目部协商处理款项支付事宜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3194元,由上诉人宏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寇彩霞
审 判 员  朱晓剑
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