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226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殷艳丽,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贺宝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郭耀博,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环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环县环城镇中环大道91号
负责人解欣骅,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郭耀博、环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清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孙玉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