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恢16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环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
法定代表人:贺宝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1.5元由***负担。查明***、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21年12月2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用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镇原县交通局的工程款执行了本案,本案执行费667元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364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