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0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来,男性,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
本院在执行***与**来、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强
审判员 马鹏
审判员 王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