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27执5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环县。
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贺宝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1564号***与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4706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了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同时对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查明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027民初1564号***与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益 恺
审判员 肖杰审判员脱生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震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