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8执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7日,现住甘肃省武都区。
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贺宝君。
**申请执行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甘12执他3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权利人**请求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8666.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沛平
书 记 员 蒲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