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27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全忠碎石厂,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上杨乡石灰沟村。
负责人,姚某某,该碎石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环南路泾欣园2区30栋1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平凉市崆峒区全忠碎石厂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全忠碎石厂于2021年3月9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平凉市崆峒区全忠碎石厂石料款265500元,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83元由**负担。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镇原县交通局有工程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对**名下存款予以冻结扣划,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现在有多起案件无能力执行;平凉市崆峒区全忠碎石厂负责人姚某某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7月1支付执行款28337.32元(含执行费3962元),剩余执行款于2021年7月10日前给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027民初44号平凉市崆峒区全忠碎石厂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宏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益恺
审判员 王继彬
审判员 脱生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震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