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千然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千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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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2民初816号
原告:**千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淑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雪莲,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瑞雪,职务总经理。
原告**千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千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9元,减半收取计3049.5元,由原告**千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唐佳林
书记员唐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