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3832号
原告:唐山曹妃甸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千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曹家口自建楼22排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曹妃甸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千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曹妃甸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曹妃甸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