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1民初16号
原告:黑龙江宝泉岭农垦北国日杂建材商店。
经营者:白玉山,男,,汉族,工人。
被告: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黑龙江宝泉岭农垦北国日杂建材商店诉被告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宝泉岭农垦北国日杂建材商店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宝泉岭农垦北国日杂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原告黑龙江宝泉岭农垦北国日杂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