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82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范红春,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
被执行人:刘碧涛,男,1983年5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执行范红春与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碧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应予准许,申请执行标的700764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822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忠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