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8民初1022号
原告:黑龙江省新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苑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90JFF7L。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冰心,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安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2栋商服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吴琼,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新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立峰、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新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新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