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410号
原告:李洪君,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号2栋商服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吴琼,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夏长革,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李洪君与被告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长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洪君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洪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元,由李洪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云
人民陪审员  鲍春蕾
人民陪审员  方生锦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焦 璇
书 记 员  王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