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21民初2267号
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民委员会,住所黑龙江省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文承范,职务村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24日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黑龙江省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焦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