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6371号之一
原告:江苏良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120149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东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2019A。
法定代表人:项光明。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良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良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良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768元,减半收取7884元。由原告江苏良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