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1.95元,由上诉人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何玲
代理审判员卢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