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85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恒信捷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为兴,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娇龙,宁夏宁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精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惠,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恒信捷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精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宁0106民初85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精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北塔支行XXXXXX账户内存款502711.67元。申请人宁夏恒信捷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恒信捷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精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北塔支行XXXXXX账户内存款502711.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