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ISA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8699号
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圣路12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天津I**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复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I**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50元,由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