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23民初1045号
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圣路121号401。
法定代表人:张瑞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集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老陈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州市响嘡办事处老陈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进锋,该村村主任。
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老陈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陈营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中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集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陈营村委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26000元及违约金512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3日,原、被告订立“老陈营村污水处理站及管网配套设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和管网配套设施工程。约定工程造价512000元,并约定此工程款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上级拨付资金到账后付工程款。工程于2017年底已完工后并已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验收,验收合格报告与审计结算资料已递交到响嘡街道。因此被告履行了合同部分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共计286000元,但是,尚欠原告工程款226000元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特依法起诉,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老陈营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订立《老陈营村污水处理站及管网配套设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和管网配套设施工程。约定工程造价512000元,并约定此工程款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上级拨付资金到账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甲方付工程款;若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免费负责维修,直至验收合格。若验收不合格,甲方不付工程款,损失由乙方自负。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双方必须无条件遵守,如出现违约,合同自行终止。若乙方违约,甲方不付工程款,保证金不退,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若甲方违约,按工程款总额的10%付违约金,同时无息退还保证金。付工程款。工程于2017年底已完工后,经响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经滦县审计局审计,审定造价465513元,审减工程造价46487元。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合同部分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共计286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9513元未付。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老陈营村污水处理站及管网配套设施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并经过了合格验收和工程审计,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审计报告结果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9513元,长期未付,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工程款总额的10%,因被告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按此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按未付工程款的10%计算违约金,即179513元×10%,违约金为:17951.3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老陈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9513元及违约金17951.3元,合计197464.3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计2345元,由被告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老陈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125元,由原告天津中瑞百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尚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