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辉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春辉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02民初63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
被告榆林市春辉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文昌馨园小区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7783594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春辉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春辉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负担,下剩529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常四娃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